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626號
TCEV,107,中簡,1626,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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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
原   告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喜 
被   告 張冏州 
被   告 陳珍水 
訴訟代理人 陳俐如 
被   告 張基正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7日星期二下午4點5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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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