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會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610號
TCEV,107,中簡,1610,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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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610號
原   告 吳招緣
被   告 呂珺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文到5 日內具狀陳明承接原告合會會份之人為何人? 渠等分別係於何時得標?又渠等所取得之標金有無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之會金?並請查報承接人姓名及地址、得標、得標會金 交付之相關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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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