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579號
TCEV,107,中簡,1579,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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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5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李昭緯
被   告 胡佐罕
      許素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胡佐罕分別於民國(下同)98年2月10 日及 102年2月20日,邀同被告許素鑾為連帶保證人(於放款借據 內連帶保證人欄處簽名),向其辦理就學貸款,得於金額分 別總計新台幣(下同)各80萬元之額度內借款(借據第1 條 ),被告胡佐罕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 ,原告始據而撥款,並應於申請貸款之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 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借據第4條),利率則 依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又被告胡佐罕共辦理3 筆(依 序各為55,420元、55,460元、31,532元)就學貸款,金額計 14萬2412元,惟自106年9月19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自本 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即107年3月5 日起,改按借款利率加計 年息1%固定計算(借據第6條),遲延當時借款利率為1.15% ,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 。且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借據第7條、第8條),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並應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借據第6條 )。被告胡佐罕尚欠本金計14萬2412元(各筆依序欠款金額 為55,420元、55,460元、31,532元)及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均不置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清償上開債務。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 率資料、逾期放款催收記錄卡、催收/ 呆帳查詢單為證。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部分,核與原本相符。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四、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 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 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 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 年台上字 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許素鑾雖未與原告約定 其放棄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之權利。然參諸放款借據,被告許 素鑾係於借據之「連帶保證人」欄下簽名。是依上揭判例意 旨所示,其自應與被告胡佐罕負連帶之責任甚明。次按,稱 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 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 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胡佐罕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而尚有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尚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 約及連帶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萬2412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00元(含裁判費1,550元及公示送 達登報費用2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附表:




┌──┬─────┬────────┬───┬────────┬─────┐
│編號│本金餘額 │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年息│
│ │(新台幣)│ │年息 │ │ │
├──┼─────┼────────┼───┼────────┼─────┤
│1 │142,412元 │自106年8月19日起│1.15% │自106年9月20日起│0.115% │
│ │ │至107年3月4日止 │ │至107年3月4日止 │ │
│ │ ├────────┼───┼────────┼─────┤
│ │ │自107年3月5日起 │2.15% │自107年3月5日起 │0.215%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3月19日止│ │
│ │ │ │ ├────────┼─────┤
│ │ │ │ │自107年3月20日起│0.43%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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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