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334號
TCEV,107,中簡,1334,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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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334號
原   告 賴世旗
原   告 賴啟仁
兼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美麗
原   告 賴美玲
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俊芸
      吳世璋
原   告 賴芷儀
被   告 劉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母親即被繼承人劉錦(下稱劉錦)晚年生活 獲得保障,於民國105年4月6日協助完成信託,信託人為劉 錦,受託人為第一商業銀行,約定信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0萬元,自105年5月起撥付5萬元至劉錦指定之郵局帳戶。 107年4月19日原告在整理劉錦信託財產資料發現,106年9月 12日有1筆40萬元信託款(下稱系爭信託款)去向不明,經詢 問信託監察人劉朝和依據被告轉述,106年9月12日自信託帳 戶取出系爭信託款及107年3月20日取出35萬元(另行起訴), 係改善劉錦生活品質及將來往生之喪葬費用。惟劉錦往生後 ,原告再三催促被告迅速點清移交劉錦所有遺產,竟遭被告 以謾罵嘲諷之方式對待,拒絕交代財產之流向,原告合理懷 疑被告是否直接吞噬系爭信託款,爰依繼承及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劉錦是被告之姊。劉錦因患有重病,於105年將 其資金270萬元信託於第一商業銀行。106年9月間,劉錦及 其子女要求,由被告接劉錦到臺中照顧,為聘請外籍看護工 及照顧劉錦之費用,因而經劉錦及信託監察人同意,向第一 商業銀行申請撥付系爭信託款入劉錦之郵局帳戶內,再經過 劉錦同意及交付郵局提款卡予被告,由被告持提款卡於106 年9月25日至同月27日分次提款40萬元,自106年9月開始聘 請外籍看護工幫忙照顧,並由被告及家人協助劉錦至醫院就 醫,被告並未侵占系爭信託款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賴世旗賴啟仁賴美麗起訴時係本於被繼承 人劉錦之繼承人地位,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信託款元予全體繼 承人,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 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雖未取得同為繼承人之賴美玲賴芷儀同意,惟於訴訟進行中,就其主張之同一事實,具 狀追加賴美玲賴芷儀為原告,依上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合先敘明。
四、原告賴芷儀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准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五、按侵害歸屬他人權益之行為,本身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主 張依此類型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者(即受損人),固無庸 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舉證證明,惟仍須 先舉證受益人取得利益,係基於受益人之「侵害行為」而來 ,必待受損人舉證後,受益人始須就其有受利益之法律上原 因,負舉證責任,方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有最高法院10 5年度臺上字第1990號民事裁判要旨可參。依原告所提出之 107年4月19日「賴美麗劉朝和對話」錄音檔譯文所示:… ,「賴美麗:…,我想說要請教舅舅,這,這,當時到底是 ,這什麼事情,我媽怎麼又,又多領這40萬的信託,從那裡 領40萬出來這樣。」…「劉朝和:妳媽媽齁,她自己在那, 她跟妳阿姨(指被告)交代啦」…「劉朝和:買這麼多錢,阿 ,阿妳叫做,又又向妳阿姨交代說,她所有的錢,都要給它 花掉,對嗎齁?」…「劉朝和:阿,阿剩下的齁,剩下的要 叫妳阿姨捐給,捐捐出去啦,不要,不要留下半毛錢。」… 「賴美麗:阿,阿,舅舅,我現在跟你說,你的意思是說那 時候,九月,去年九月的時候,領這40萬,跟今年3月的時 候領這個3,ㄟ,跟今年領的35萬,就是說,阿姨說的,說 我媽有跟她交代,說她要,生活要用好一點,以後她走了之 後要辦好一點。」、「劉朝和:最好的!要辦最好的啦,最 好的!」、「賴美麗:對,我的意思,你的意思是說,她( 指劉錦)所有領出來,從信託領出的40萬元」…「賴美麗: 說什麼,她(指劉錦)生活上要用好一點,或者說她走之後要 用最好的」、「劉朝和:嘿,對,對。」、「賴美麗:阿所 以都花在這些地方就對了齁?」、「劉朝和:嘿,阿,她( 指劉錦),她那時候說,剩的對嗎齁?」、「賴美麗:嘿」



、「劉朝和:剩下的房子賣了之後來,這些錢要捐出去,不 要留一毛錢給你們這些,這些叫做姊妹和小弟啦(指原告)」 、…「賴美麗:好,舅舅,這樣我跟你說,這樣你的意思是 說,這些事情是我媽媽跟我阿姨說,阿阿姨跟你說就對了, 這樣子齁?」、「劉朝和:對,ㄚㄚ妳阿姨有跟我說」、「 賴美麗:這樣子我了解了」、「劉朝和:阿阿妳阿姨和妳媽 媽有跟我說啦。」、「賴美麗:我媽媽跟你說是何時的事情 ?是過世之前還是說當時九月去年要領40萬的時候跟你說的 ?」、「劉朝和:沒有啦,那時候她租屋有沒有(嗯),租屋 搬來台中的時候(嘿嘿),她有跟我說啦,她有跟我說,她要 交待叫做麗珠阿妳阿姨啦(嗯嗯),…」,…,「賴美麗:這 樣舅舅,我跟你說,我請教你,啊這些錢是不是我媽你領出 來後,是我媽我媽是不是用這些拿給阿姨去處理?是不是這 樣?因為我媽媽不認識字,我媽媽都不認識字」、「劉朝和 :那她有叫妳阿姨帶她去買什麼買什麼(嘿嘿嘿)」、「賴美 麗:喔你的意思是說,錢領出來後,錢交待給阿姨,但是阿 姨說她有帶我媽我媽媽去買什麼什麼東西,阿這些錢就這樣 花掉?」、「劉朝和:嘿啦嘿啦對啦對啦,對對對」…「賴 美麗:舅舅你說的我了解啦(嘿),我剛剛跟你說的,那個不 是,你的意思就是說,我媽媽意思說,阿姨在說,說我媽媽 有交待給她齁,40萬和35萬給我阿姨處理,就是說要給她在 世時用好一點,如果走之後,也要用好一點(對),用最好的 (用最好的)這樣,這樣意思就是說,啊阿姨在處理就對了, 你意思就是這樣」、「劉朝和:意思就是說,要買什麼買什 麼都是帶妳媽媽去買的」、「賴美麗:齁她都帶我媽媽去買 的對嗎?」、「劉朝和:對」、「賴美麗:好這樣我了解了 好」、「劉朝和:妳媽媽要買東西都要買最好的(好這樣我 了解),意思給妳阿姨交待說,她剩下的錢齁,她把她要用 的東西給她處理到好,剩下的都捐出去,捐出去(好我了解 了),啊妳阿姨意思就是說,不能讓你們這些姐妹得不到一 點錢」、「賴美麗:阿那個我了解了,舅舅,我知道了,了 解一下就好(好好好)好好舅舅謝謝喔,謝謝喔感恩(好好好 好好)」,訴外人即原告舅舅劉朝和在原告賴美麗誘導追問 系爭信託款是否為被告花掉時,仍堅稱是劉錦交待被告其生 前及死後都要用最好的,剩下的錢全部捐出去,不要留一毛 錢給原告。是原告主張其合理懷疑被告是否直接吞噬系爭信 託款,已難採信。況依被告所提出之支出款項及相關收據所 示,被告確有為劉錦支出看護工、喪葬等費用合計947236元 ,遑論無法取得單據之食衣住行等日常生活等雜項支出。是 被告抗辯未侵占系爭信託款等語,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 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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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