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2305號
TCEV,107,中小,2305,201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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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30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文勇(已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 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 或被告如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依前揭規定,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收受本於起訴前即民國106年3月12日即已死亡,有 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而原告係於107年4月27日 起訴,有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可佐,則被告既然於起訴前 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因 非於訴訟繫屬中死亡,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承受訴訟規 定之適用,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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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