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2096號
TCEV,107,中小,2096,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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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096號
原   告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訴訟代理人 陳桓健
被   告 上恩藥局即陳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被告上恩藥局之組織型態證明,係屬合夥或獨資,又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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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