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107年度,57號
TCEV,107,中勞簡,57,2018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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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57號
原   告 林大新
被   告 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六月
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略以:原告自一0四年一月五日起受雇被告擔任業 務經理,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四萬五千元。嗣被告於一 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無預警歇業,積欠原告一0六年十一 月份薪資四萬五千元、資遣費六萬五千三百七十五元(原告 年資有二年又三三0天)、預告工資二十日計三萬元(計算 式:45000×20/30=30000)。以上合計十四萬零三百七十 五元(計算式:45000+65375+30000=140375)。前經臺 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時,被告未出席致未能成立, 迭經原告催討未獲置理。爰依法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前開積欠 之薪資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參、法院之判斷:
一、按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 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又雇主依第十一條或 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 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 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



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 間之工資。又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 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 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 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 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筆錄、薪資 及資遣費求償總表、一0六年五月至十月薪資表、一0六年 五月至十月出勤紀錄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等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 前段、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實。是原告依前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薪資、補提撥退休 金、資遣費、預告工資等,自屬有據。
三、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 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三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三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 資遣費等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於 一0七年六月一日寄存送達起訴狀,於一0七年六月十一日 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可憑,被告迄未給付,當自翌日 即一0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於請求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一0七年六月十二日起,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範圍內,核無不合,逾此部分之請 求尚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十四萬零 三百七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0七年六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其餘逾此部分(即遲延利息起算日)之請求,則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院審酌各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 九條規定命由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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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