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3663號
TCEV,106,中簡,3663,2018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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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精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白裕宏(下稱被上訴人)白裕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反訴部分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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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