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精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白裕宏(下稱被上訴人)白裕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反訴部分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