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07年度,59號
TCEM,107,中秩,59,201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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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中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吳宏遠
      蕭裕騰
      李俊賢
      張溢麟
      鄭正鴻
      廖柏俊
      徐崧耀
      胡哲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4月12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0600197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宏遠蕭裕騰李俊賢張溢麟鄭正鴻廖柏俊徐崧耀胡哲緯意圖鬥毆而聚眾,吳宏遠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蕭裕騰鄭正鴻廖柏俊徐崧耀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李俊賢張溢麟胡哲緯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吳宏遠蕭裕騰李俊賢張溢麟鄭正鴻、廖柏 俊、徐崧耀胡哲緯等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3月23日17時57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南屯區精科中路與精科三路口。 ㈢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明定「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 寧」,又警察法第2條則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 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足 見社會秩序維護法乃在規範屬於警察任務範疇之輕度危害公 共秩序或社會安寧之違序行為,並於人民未達於觸犯刑責之 際,而有妨害社會秩序之行為,即予處罰,以防患未然及避 免社會安寧秩序受侵犯,並達預防犯罪之效果,此為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及其功能。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3款規定「意圖鬥毆而聚眾者」之處罰,此條款之立法係 參考日本輕犯罪法第1條第29款,以預防群眾鬥毆案件之發 生,消弭事故於無形,亦即聚眾意圖鬥毆而尚未發生實害之 前,而為警察人員發現者,即以取締(參立法院公報第八十 卷第二十二期院會紀錄第115頁)。是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條第3款之立法目的係預防多數人參與之群眾鬥毆事件發



生,防患未然,所規範之行為人,自不限於糾集號召鬥毆之 行為人,而包含應邀到場聚集、知悉而主動到場及在場助勢 之參與者。且本款立法方式有別於實害犯,縱使在場聚集之 人未為實際鬥毆行為,只要聚合參與者眾,且主觀上係意圖 鬥毆而聚集,即有適用,蓋意圖鬥毆而聚眾在場,常伴隨有 群毆行為之危險性(如談判破裂大打出手),對於參與者及 局外人均形成生命與身體上的危險,而鼓譟、起鬨、製造喧 囂(如嗆聲、助勢),亦容易刺激意圖鬥毆者之心裡與氣氛 ,使場面更混亂,且對於意圖鬥毆而聚眾之人,聚眾本身亦 為一種精神上的鼓舞,容易讓鬥毆情緒越演越烈,自有擾及 社會安寧,破壞公共秩序之危害。從而,倘行為人主觀上有 參與鬥毆之意而聚合到場,負有社會治安責任之警察即有權 加以防止,並於實際發生鬥毆情事前,為警察發現者,即可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加以處罰。
㈡緣被移送人吳宏遠與公司同事即證人宇多尼(菲律賓籍)間 ,因工作上起爭執,被移送人吳宏遠即聚集被移送人蕭裕騰李俊賢張溢麟鄭正鴻廖柏俊徐崧耀胡哲緯等人 ,於上揭時、地,攔住證人宇多尼後發生爭執,嗣經民眾報 案而查獲上情。詢據被移送人吳宏遠雖坦承曾與證人宇多尼 於工作時發生爭執,然其聚眾只是想要與證人宇多尼理論工 作方面之事情,沒有鬥毆云云。
㈢經查:
⒈被移送人蕭裕騰於警詢時供稱:因被移送人吳宏遠告訴伊 他被外勞欺侮,要伊幫忙教訓外勞,伊就駕車去被移送人 吳宏遠家載他,並在上揭時、地,截住該外勞(即證人宇 多尼),伊有出手教訓等語(本院卷第21頁背面第20行以 下)。
⒉被移送人李俊賢於警詢時供稱:受被移送人吳宏遠告知被 公司外勞欺侮,請求前往助陣(本院卷第23頁背面第15行 、第24頁第1行)。
⒊被移送人鄭正鴻(本院卷第28頁第20行)於警詢時供稱: 受被移送人李俊賢接到朋友說被外勞欺侮,就一起前往( 本院卷第28頁第20行),到場手持棍棒準備幫忙(本院卷 第28頁第7行)。
⒋被移送人張溢麟於警詢時供稱:伊原要與被移送人李俊賢鄭正鴻去釣蝦,後被移送人李俊賢即開車載伊,在上揭 時、地下車,伊也跟著下車,就見到有人與外勞發生肢體 衝突等語(本院卷第26頁第2行以下)。
⒌被移送人廖柏俊於警詢時供稱:其路過遇被移送人蕭裕騰 ,即持1支棍棒敲打被害人所騎乘重機後把手,其用以球



棒揮打該重機(本院卷第30頁背面第23行)。 ⒍被移送人徐崧耀於警詢時供稱:因開車路過,見到前方有 打架,就拿著棒球棍下車防身,並準備去幫忙等語(本院 卷第31頁背面第27行、第32頁第1行)。 ⒎被移送人胡哲緯於警詢時供稱:伊下班後遇被移送人徐崧 耀而邀約一起去吃飯,伊就要駕車之被移送人徐崧耀跟著 被移送人蕭裕騰的車子走,行經上揭時、地,被移送人蕭 裕騰與兩名外勞爭吵,伊與被移送人徐崧耀也跟著下車等 語(本院卷第33頁背面第23行以下)。
⒏證人宇多尼於警詢時陳述:伊於107年3月19日在公司操作 機台而與被移送人吳宏遠發生口角,被移送人吳宏遠就在 上揭時、地,找人堵伊欲理論,被移送人吳宏遠的其中一 位朋友有出拳被伊閃開,而被移送人吳宏遠說了一些話, 伊聽不懂,僅遭被移送人吳宏遠用手推等語(本院卷第10 頁背面第1行以下)。
⒐與證人宇多尼同行之證人比多(菲律賓籍)於警詢時陳述 :伊下班騎機車載宇多尼返回宿舍時,在上揭時、地,遭 被移送人吳宏遠等一群人攔下,被移送人吳宏遠及其朋友 就走向宇多尼,有人打伊機車後面車牌,伊即跑開請人報 警等語(本院卷第15頁第26行以下)等語。 ⒑綜上,足認被移送人吳宏遠與證人宇多尼間,前因工作上 之爭端,被移送人吳宏遠即聚集被移送人蕭裕騰李俊賢張溢麟鄭正鴻廖柏俊徐崧耀胡哲緯等人,在證 人宇多尼下班途徑藉機教訓證人宇多尼,並於上揭時、地 ,被移送人蕭裕騰有出拳、被移送人鄭正鴻廖柏俊、徐 崧耀持掍棒之事實,顯見本件被移送人等人渠等意圖鬥毆 而聚眾事證明確,至被移送人吳宏遠辯稱沒有要鬥毆云云 ,惟被移送人蕭裕騰李俊賢於警詢時已均供述明確,被 移送人吳宏遠上開所辯為推諉之詞,不足採信。 ㈣上情經警受理報案而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 、110報案紀錄單等各1份、監視器擷圖25幀等附卷可稽,足 認被移送人吳宏遠蕭裕騰李俊賢張溢麟鄭正鴻、廖 柏俊徐崧耀胡哲緯等人有意圖鬥毆而聚眾之事實明確, 揆諸上揭法條說明,核本件被移送人等人所為,均已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之規定,應予處罰。三、本院審酌本件被移送人等人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 目的、手段、智識、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行為所生之危 害等一切情狀,核本件被移送人等人所為,雖證人宇多尼於 警詢時就上開糾紛不提告訴,然本件被移送人等人破壞社會 安寧秩序及公共秩序甚鉅,依法應予處罰。又本件導因於被



移送人吳宏遠,另被移送人蕭裕騰鄭正鴻廖柏俊、徐崧 耀等人因有出拳及持掍棒情事,因認所涉情節以被移送人吳 宏遠較重,被移送人蕭裕騰鄭正鴻廖柏俊徐崧耀等人 次之,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第2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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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