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71號原 告 謝興文被 告 謝源州訴訟代理人 謝興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