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7年度,171號
CPEV,107,竹北簡,171,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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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71號
原   告 謝興文
被   告 謝源州
訴訟代理人 謝興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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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