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1號
KMDV,107,補,61,201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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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沅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
明第一項前段原告請求被告依契約履行工程項目,承攬契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7 萬8455元;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並請求被
告應賠償其損害100萬元,總計請求之金額為207萬8455元,揆諸
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207萬8455元(計算式:107萬
8455元+100萬元=207萬8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5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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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創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