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54號
KMDV,107,司促,754,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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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蔡芳霖(原名蔡宏霖、蔡展釗)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85,725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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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