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308號
CCEV,107,潮補,308,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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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08

原   告 郭○○
法定代理人 郭明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慈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㈠具狀說明原告主張之民事求償伍拾萬元係如何計算(應詳載
  各請求之細目並附具計算式)。
 ㈡具狀說明原告主張給付扶養費11萬9,000 元及1 萬6,800元
  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計算式與相關事證。
 ㈢具狀說明原告主張精神賠償2 萬2,300 元之請求權依據,並
  提出相關事證,如提出原告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
  說明。
 ㈣提出補正正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原因事實」之起
  訴狀(應附具繕本1件)。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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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