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08
號
原 告 郭○○
法定代理人 郭明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慈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㈠具狀說明原告主張之民事求償伍拾萬元係如何計算(應詳載
各請求之細目並附具計算式)。
㈡具狀說明原告主張給付扶養費11萬9,000 元及1 萬6,800元
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計算式與相關事證。
㈢具狀說明原告主張精神賠償2 萬2,300 元之請求權依據,並
提出相關事證,如提出原告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
說明。
㈣提出補正正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原因事實」之起
訴狀(應附具繕本1件)。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