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助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307號
CCEV,107,潮補,307,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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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07號
原   告 林德榮
上列與被告伍居原間請求鄰地使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檢附足資認定補助款費用之相關 單據,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此外,原告之起 訴狀僅稱:「因政府收回東港河川補助款被管理人林誌展盜 領。我林德榮要告他還我的補助款。」,惟關於原告之起訴 聲明、補助款金額等均無從自起訴狀之內容暨其附件察知, 自難謂原告已就本訴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詳予 表明。依此,原告之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 │ 請具狀表明被告究為何者。 │
│ 1 │ 若被告係起訴狀所稱管理人林誌展請提出林誌展最新 │
│ │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 │ │
│ 2 │ 請具狀補正起訴之聲明。 │
│ │ │
├──┼─────────────────────────┤
│ │ │




│ 3 │ 請表明請求權基礎為何。 │
│ │ │
├──┼─────────────────────────┤
│ │ 請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事證: │
│ 4 │ 遭盜領之補助款金額為若干? │
│ │ 補助款之應受領者究為何者?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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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