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林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寶生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 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檢附足資認定工程費用之相關單據 ,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此外,原告之起訴聲明 僅稱:「被告應承包國立屏北高級中學校舍鋼構廊道修繕及照 明改善工程鐵工部分,工程期限未如期完工並惡意棄約」,惟 關於原告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究係請求被告完工抑或是其他?均 無從自起訴狀之內容察知,自難謂原告已就本訴之原因事實及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詳予表明。依此,原告之起訴程式顯有欠 缺,應予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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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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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具狀補正起訴聲明,並說明起訴聲明之真意究竟為何? │
│1 │原告自承系爭工程因被告違約,而協調陳鴻政施作工程,│
│ │致工程遲延20天,遭業主罰款云云,則原告聲明真意究係│
│ │如何?請詳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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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請具狀說明請求權基礎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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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說明並提出相關事證: │
│3 │所謂遭業主罰款若干,業主是何者? │
│ │罰款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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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