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269號
CCEV,107,潮補,269,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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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6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
提出被告張智嵐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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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