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203號
CCEV,107,潮補,203,2018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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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03號
原   告 陳鄭月葉
被   告 陳林清妹
被   告 陳慧容
被   告 陳春長
被   告 陳慧娟
被   告 陳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與他共有人所共有之土地,現遭被告
  無權占用,爰依法訴請排除侵害。又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約
  為40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107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下同)940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3萬7,600元(計算式:40940=3760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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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