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03號
原 告 陳鄭月葉
被 告 陳林清妹
被 告 陳慧容
被 告 陳春長
被 告 陳慧娟
被 告 陳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與他共有人所共有之土地,現遭被告
無權占用,爰依法訴請排除侵害。又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約
為40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107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下同)940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3萬7,600元(計算式:40940=3760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