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33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孔志成
被 告 阮氏金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年8月13日下午2時50
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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