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楊瑞松發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02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4,0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逕以雙掛號寄送被
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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