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7年度,94號
SDEV,107,沙補,94,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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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楊瑞松發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02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4,0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逕以雙掛號寄送被
   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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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