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3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被 告 楊瑞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818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20元, 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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