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勞簡字,107年度,5號
SDEV,107,沙勞簡,5,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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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康志豪
被   告 和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維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以 107年度沙補字第10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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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