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秩字,107年度,29號
SDEM,107,沙秩,29,201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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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沙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翁春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6月25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7001656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不受理。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翁春榮於民國107年6月22日20時59 分許,於酒後至臺中市○○區○○路00號「大甲大飯店」住 宿,因找不到入住之房間位置,一時情緒失控將手上食物摔 在飯店地上,經移送機關員警接獲民眾報案後前往處理,被 移送人竟口出惡言,並以「幹你娘老雞掰」之言詞辱罵依法 執勤之員警,經詢據被移送人後,因認被移送人之行為有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移送法院裁處。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 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38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本法分則編分為妨害安寧秩序、 善良風俗、公務及侵害個人身體財產等四章,類型繁多、鉅 細靡遺,構成要件與刑事法律屢有競合、重疊,惟社維法第 1條明定立法目的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警 察法第2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 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可見本法在規範 屬於警察任務範疇之輕度危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之違序行 為,倘形式上雖符合本法構成要件,惟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 律,由於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相關程序亦較符合正當法律 程序之要求,警察機關即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 。又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第2項:「一行為同時觸犯 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 、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 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亦揭示 此基本原則。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於公 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 仟元以下之罰鍰。係指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行為人之 舉止明顯脫離常軌或準則之言詞或行動相加,而未達強暴脅 迫或侮辱之程度,若行為人其言詞、行動已達強暴脅迫或侮 辱之程度,則應依刑法處斷。




三、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地點為警依法職行職務時,竟對依法 執勤之警員辱罵「幹你娘老雞掰」,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 坦承在卷,並有在場執行職務之警員蔡書銘李鎧仲職務報 告書、現場照片、酒精測定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核被移送 人對員警以不當之言詞相加即辱罵「幹你娘老雞掰」,該言 語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意,已致依法執勤之員警難堪, 屬侮辱之言詞無訛,被移送人之行為,已涉嫌刑法第140條 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公署罪,並已逾越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5條第1款之規範,揆諸前揭說明,被移送人之行為,難 謂純屬警察任務範疇之輕微違序行為,依法應由警察機關依 社會秩序維法第38條之規定,將被移送人此部分之行為移送 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爰此,本院並無逕予裁處之權 限,爰依同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諭知 不受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第9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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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