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交簡字,107年度,641號
SDEM,107,沙交簡,641,201807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榮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3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榮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3615號
被 告 林榮騰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
○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榮騰自民國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4年10月2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構 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自107年6月2日20時許起至 同日21時許止,在臺中市沙鹿區向上路附近某宮廟內,飲用 啤酒後,竟不顧公眾通行之安全,仍於同日23時許,駕駛車 牌照號碼ABG-7923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21分許 ,途經臺中市西屯區東大路與福科路口時,因員警執行取締 酒後駕車勤務,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遂對林榮騰施 以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23時26分許測得其酒後吐氣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榮騰於警詢及偵查時均自白不諱 ,復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 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檢察官 何宗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金耀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