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曾天昇
聲 請 人 曾天派
聲 請 人 曾千財
相 對 人 曾勝吉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000 元(即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 號建物最新課稅現值),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