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補字,107年度,10號
CDEV,107,橋司補,10,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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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曾天昇
聲 請 人 曾天派
聲 請 人 曾千財
相 對 人 曾勝吉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000 元(即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 號建物最新課稅現值),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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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