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7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瑞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章哲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8,55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
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