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6年度,781號
CDEV,106,橋簡,781,2018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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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7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瑞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章哲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8,55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
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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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