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7年度,310號
TYEV,107,桃補,310,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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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1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秀月傅靖雯傅群憲傅琬玲間因清償債務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裁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35,9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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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