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7年度,283號
TYEV,107,桃補,283,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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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8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璩聖光
被   告 郭培亮(即郭怡安之繼承人)
被   告 方秋霞(即郭怡安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培亮方秋霞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98,1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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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