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7年度,280號
TYEV,107,桃補,280,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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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80號
原   告 吳永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信實業有限公司
(原名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22,7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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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