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107年度,62號
TYEV,107,桃簡聲,62,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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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桃簡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邱秀珍
相 對 人 張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6 年度桃簡字第809 號請求容忍修繕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六度桃簡字第八○九號請求容忍修繕事件,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106 年度桃簡字第809 號請求容忍修繕事件,曾於如主文所示之日期行言詞辯論程 序,聲請人為證明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 之鑑定結果是錯誤的,故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 護聲請人之權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 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 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 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桃簡字第809 號請求容忍修繕等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 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 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 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是聲請人就因 本件聲請而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條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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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