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576號
原 告 東方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慶輝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具狀補正東方大樓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如附表一所示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據以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如為社團法人,應提出被告之組織設立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 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244 條 分別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 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 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 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所明定。又「本 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 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十、管理負責人 :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1 人或依 第28條第3 項、第29條第6 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 者。」、「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 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 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 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報備。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 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31條規定之定 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 會議一次。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 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 條第9 款、第10款、第28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未提供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 記錄,原告法定代理人之適格尚有所疑,而原告起訴之聲明
略以:「(如附表一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105,966 元,及自107 年5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0%計算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而事實理由略以:「依 照公寓大廈管理法規、東方大樓住戶規約第10條之規定,公 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第3 項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 權管理委員會訂定,東方大樓管理費約定空屋,每坪70元計 算,於當月20日前繳交第5 項,區權人若在規定日期前未繳 交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已存證信函通知,為大樓長期管 理,應支付一切開銷、繳納金額及另收取年息10%之遲延利 息及按月息計算之違約金。」是認各區分所有權人應依其所 有之建物坪數計付管理費,而各區分所有權人間未有共同或 連帶關係,惟查原告之起訴聲明,並未分列各被告應受判決 之聲明,致無法特定原告請求各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何,是原 告應表明各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又據原告起訴狀所載 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 至10之被告,核與原告所提之建物登記 第三類謄本所示之所有權人(如附表二)有部分不符,是無 法確認原告請求之當事人是否確係該建物之所有權人。爰定 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駁回其訴,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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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號 │建物門牌號碼 │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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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787建號 │桃園區中正路205號7樓 │藏傳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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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875建號 │桃園區中正路205號6樓 │吳富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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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786建號 │桃園區中正路205號5樓 │蘇源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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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779建號 │桃園區中正路205號4樓 │鄭淑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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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784建號 │桃園區中正路205號3樓 │許亨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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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783建號 │桃園區中正路205號2樓 │吳嘉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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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782建號 │桃園區中正路205號1樓 │吳嘉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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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788建號 │桃園區博愛路67號 │林秋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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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872建號 │桃園區中正路201 號地下1 層│李吳麗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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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建號 │建物門牌號碼 │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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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787建號 │桃園區博愛路67號7樓 │社團法人台│
│ │ │ │灣藏傳千手│
│ │ │ │千眼觀世音│
│ │ │ │佛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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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875建號 │桃園區博愛路67號6樓 │吳富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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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786建號 │桃園區博愛路67號5樓 │蘇源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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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779建號 │桃園區博愛路67號4樓 │鄭淑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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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784建號 │桃園區中正路205號3樓 │許亨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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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783建號 │桃園區中正路205號2樓 │吳嘉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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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782建號 │桃園區中正路205號1樓 │吳嘉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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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788建號 │桃園區博愛路67號 │林秋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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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780建號 │桃園區中正路205號地下2層 │許亨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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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871建號 │桃園區民權路86號5樓 │王星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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