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33號
TYEV,107,桃簡,33,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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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33號
原   告 鍾瑛珍
被   告 梁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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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