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031號
原 告 西華風采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原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金印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4,58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