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小調字,107年度,525號
TYEV,107,桃司小調,525,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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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小調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鍾運和
相 對 人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 有明文。
二、經查,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相對人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 在地係於新北市永和區。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 由,均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首揭規定,本件 應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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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