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簡字,107年度,34號
TYEV,107,桃保險簡,34,2018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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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保險簡字第3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林郅紘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蔡竣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 9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告已如期繳納裁判費用等語 。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已於 民國107 年5 月10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530 元一事,有本 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從而,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 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三、綜上,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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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