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6年度,1434號
TYEV,106,桃簡,1434,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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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1434號
原   告 劉義芳
      池鈺涵
      林烏妹
      王秀玉
      高秀枝
      張巧俗
      林洊睿
      宋佩菁
      林秀玲
      賴心榆
      林菁萍
      簡淑珠
      彭雅娟
      劉邦鍊
      陳秀瓏
原   告 劉宗仁
      郭莉莉
      張菀秦
      郭千綠
      江佩芬
      鄭秋雀
      蔡政彥
      莊荌絜
      莊麗雲
      莊妤瑄
      林財旺
前列二十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
      邱奕澄律師
被   告 黃煒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 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之原告新臺幣( 下同)28,9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 頁反面), 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原告迭經變更(見本院卷第57 至61頁反面、第110 至117 頁),最終於民國107 年6 月29 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1 至26所示之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123 頁反面),核其性質均係基於同一事實、 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與法尚無 不合,故原告前開變更,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劉義芳等26人與被告邱瑞珍廖佩珊、郭子 潔、黃煒權等人前於105 年9 月間參加以訴外人賴文華為會 首之合會,會期自105 年9 月20日起至108 年4 月5 日止, 包含會首在內共39會,每期會款為3 萬元,採內標制,開標 日為每月20日,若逢4 月5 日、8 月5 日、12月5 日各加開 一標,被告於105 年11月20日得標;詎料,該合會於106 年 6 月20日開標,會首賴文華向會員們收取會款後,竟捲款潛 逃,而被告黃煒權自106 年7 月20日起即未遵期給付會款, 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爰依民法第709 條之9 第1 、3 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另被 告邱瑞珍廖佩珊郭子潔業經原告具狀撤回,附此敘明。二、被告則以:就本案無爭執,認諾原告之主張,只是我之前得 標的會也沒有拿到錢,因此沒有錢還給原告等語置辯。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 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 ,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 31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 之認諾(見本院卷第123 頁反面),本院自應本於其認諾為 被告敗訴判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09 條之9 第1 、3 項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 第3 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被告應給付之金額 │利息起算日 │
├──┼────┼─────────┼──────┤
│ 1 │劉義芳 │3萬元 │107年5月6日 │
├──┼────┼─────────┼──────┤
│ 2 │池鈺涵 │3萬元 │107年5月6日 │
├──┼────┼─────────┼──────┤
│ 3 │林烏妹 │3萬元 │107年5月6日 │
├──┼────┼─────────┼──────┤
│ 4 │高秀枝 │3萬元 │107年5月6日 │
├──┼────┼─────────┼──────┤
│ 5 │張巧俗 │3萬元 │107年5月6日 │
├──┼────┼─────────┼──────┤
│ 6 │林洊睿 │3萬元 │107年5月6日 │
├──┼────┼─────────┼──────┤
│ 7 │宋佩菁 │3萬元 │107年5月6日 │
├──┼────┼─────────┼──────┤
│ 8 │林秀玲 │3萬元 │107年5月6日 │
├──┼────┼─────────┼──────┤
│ 9 │賴心榆 │3萬元 │107年5月6日 │
├──┼────┼─────────┼──────┤
│10 │林菁萍 │3萬元 │107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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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簡淑珠 │3萬元 │107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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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彭雅娟 │3萬元 │107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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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劉邦鍊 │3萬元 │107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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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陳秀瓏 │3萬元 │107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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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王秀玉 │6萬元 │107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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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劉宗仁 │3萬元 │10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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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郭莉莉 │3萬元 │10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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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郭千綠 │3萬元 │107年6月19日│
├──┼────┼─────────┼──────┤
│19 │張菀秦 │3萬元 │107年6月19日│
├──┼────┼─────────┼──────┤
│20 │江佩芬 │3萬元 │107年6月19日│
├──┼────┼─────────┼──────┤
│21 │鄭秋雀 │3萬元 │107年6月19日│
├──┼────┼─────────┼──────┤
│22 │蔡政彥 │3萬元 │10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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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莊荌絜 │3萬元 │107年6月19日│
├──┼────┼─────────┼──────┤
│24 │賴麗雲 │3萬元 │107年6月19日│
├──┼────┼─────────┼──────┤
│25 │莊妤萱 │3萬元 │107年6月19日│
├──┼────┼─────────┼──────┤
│26 │林財旺 │3萬元 │10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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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