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512號
原 告 林義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被 告 林三煌
林三源
林新点
林正義
林福建
林煌清
林伯辰
林煌富
林漢呈
林嘉能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碧蓮
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
被 告 蔡林夜合
林松茂
林天賞
法定代理人 林莊秀里
被 告 黃林秋治
林松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三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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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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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新点 │134分之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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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正義 │134分之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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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義 │134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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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漢呈 │134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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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嘉能 │134分之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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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林夜合 │134分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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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松茂 │134分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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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林秋治 │134分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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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松仁 │134分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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