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07年度,112號
PCEV,107,板聲,112,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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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張世魁
相 對 人 張褕楦(原名張貞淑)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月8日106年度簡上字第326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張褕 楦(原名張貞淑)負擔十分之九第一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 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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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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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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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1890元 │2100×9/10=1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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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證人旅費 │ 5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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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24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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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