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7年度,79號
PCEV,107,板簡調,79,201807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陳兆伸
相 對 人 李徽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05 條第 3 項參照)。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