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7年度,70號
PCEV,107,板簡調,70,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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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政熾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傑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勇
上原告與被告傑伊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4,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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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