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更(一)字第2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朱英吉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釋達仁比丘(俗名朱峯島)
住苗栗縣○○鄉○○路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釋道深(許雪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6,23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