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705號
原 告 陳永福
被 告 楊鹿 (原名楊雅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5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5年8月16日,立有本票 為證,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經原告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等語,並提出本票影本為證,佐以被告提出民事陳報 狀陳明確實其積欠原告15萬元,且有歸還之意願,是本件並 無辯論之必要,此有本院107 年7月3日收狀之民事陳報狀在 卷可稽,足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