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699號
PCEV,107,板簡,699,201807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699號
原   告 百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百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家榮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百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