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60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 告 賴國義
李賴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國義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彌陀區,被告李賴麗雲住 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有其二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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