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3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謝翰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國棟、曹國強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其餘必要共同訴訟被告之姓名、住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本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被繼承人曹偉所有繼承人 為被告,起訴始為合法,惟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僅以被告曹國 棟、曹國強為被告,並未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茲限原告於 5日內補正其餘必要共同訴訟被告即其餘繼承人之姓名、住 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 訟。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