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309號
原 告 吳寬永
曹智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被 告 捷電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錦忠
上原告吳寬永、曹智明與被告捷電系統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吳寬永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100元、曹智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91,90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為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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