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309號
PCEV,107,板簡,1309,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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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309號
原   告 吳寬永
      曹智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被   告 捷電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錦忠
上原告吳寬永曹智明與被告捷電系統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吳寬永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100元、曹智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91,90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為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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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電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