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266號
PCEV,107,板簡,1266,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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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266號
原   告 周怡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櫟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
捌仟貳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零柒拾捌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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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