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256號
原 告 許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潤發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
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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