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249號
PCEV,107,板簡,1249,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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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249號
原   告 楊明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沙柏瑋(原姓名沙諺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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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