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249號
原 告 楊明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沙柏瑋(原姓名沙諺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