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9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吳玫慧
吳嘉興(即朱秋君之繼承人)
吳嘉賢(即朱秋君之繼承人)
吳俊傑(即朱秋君之繼承人)
吳俊義(即朱秋君之繼承人)
吳嘉慧(即朱秋君之繼承人)
上五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明祥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
(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
(現所在不明,已為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嘉興、吳嘉賢、吳俊傑、吳俊義、吳嘉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秋君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吳玫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零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吳嘉興、吳嘉賢、吳俊傑、吳俊義、吳嘉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秋君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吳玫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
│編號│ 本 金 │ 利 息│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
│ 一 │29,304元 │自民國106年7月│自106 年8月1日起至│
│ │ │1日起至107年1 │107年1月25日止,按│
│ │ │月25日止,按週│週年利率0.115 %計│
│ │ │年利率1.15%計│算;另自107年1月26│
│ │ │算;另自107年1│日起至107年1月31日│
│ │ │月26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0.41│
│ │ │日止,按週年利│6%計算;暨自107年│
│ │ │率4.16%計算之│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利息。 │,按週年利率0.832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二 │5,771元 │自106年7月1日 │自106 年8月1日起至│
│ │ │起至107年1月25│107年1月25日止,按│
│ │ │日止,按週年利│週年利率0.115%計 │
│ │ │率1.15%計算;│算;另自107年1月26│
│ │ │另自107年1月26│日起至107年1月31日│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止,按週年利率0.41│
│ │ │,按週年利率4.│6%計算;暨自107年│
│ │ │16%計算之利息│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0.832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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