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管理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697號
PCEV,107,板小,697,20180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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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697號
原   告 吳妙香
訴訟代理人 李秋男
被   告 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門立中
訴訟代理人 陸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中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欄「門中立」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立中」;另其住所欄「學勤鹿」之記載應更正為「學勤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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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